四部门: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
|
- 发布日期:2023-07-31 18:02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照明商机区域:全国
- 浏览次数:12
|
详细说明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公告称,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下述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9010、880692101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9010、8806990010),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温馨提示】本文内容和观点为作者所有,本站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有涉嫌抄袭/侵权/违规内容请联系QQ:275171283 删除!